| 出租车司机老杨工作途中与他人发生冲突受了重伤,左眼失明。老杨的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日前,闸北法院判决驳回老杨所属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2005年5月4日下午,老杨载客至三泉路时突然发现对面有一辆出租车试图逆向超车,正朝老杨的车猛冲过来。老杨急忙踩下刹车,随后朝对方抱怨了一句后继续前行。但是,当他在附近停车下客时,那辆差点与他相撞的出租车司机黄某竟尾随而至。争执中,老杨将黄某推倒在地,黄某起身一拳打中了老杨左眼部。事后经鉴定老杨左眼失明,属于重伤。黄某受到了刑事追究,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认定老杨属于工伤。但是老杨的单位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出租车公司认为,老杨在争执中也有不理智举动,对于受伤事实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而且双方争执的地点是出租车旁,并不是在车内,不属于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遭受
伤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出租车营运的特点决定了出租车司机的工作场所具有流动性,出租车在营运时途经的路段以及车辆内外的合理区域均应属于工作场所。老杨在正常营运途中,因为黄某逆向超车不成,险些造成车辆相撞,一时气愤实施恶意报复才使老杨受伤害,整个事件起始于老杨履行工作职责。老杨虽在双方争执中有过错,但工伤认定并不以当事人有无过错作为认定条件,且老杨并不存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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