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章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离奇地丧生在自己乘坐的车辆轮下。日前,长宁法院判处肇事车主一方需赔偿章某家人死亡赔偿金130283.55元及精神抚慰金25000元,而章某所乘坐车辆的负责一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月5日晚上9点30分左右,章某所乘坐的一辆小货车在外环线北翟路附近的公路上行驶。突然小货车后轮爆胎,驾驶员陶某就停车查看。当时外环线上车辆并不多,陶某就让车子停在了车道上,也没有在车后面摆放警示标志。章某与陶某一起下车,两人到车后换胎修理。这时候,一辆中型厢式货车在同一根车道上飞速驶来,到达章某他们正在修理的车辆后时,已经来不及刹车,一头撞上了前车车尾。小货车在厢式车的撞击下,冲向右侧车道,又与一辆小轿车相撞。陶某从自己的车底爬出时,发现章某已经倒在血泊之中,原来当时他所在的位置正好在小货车的后轮前,小货车被撞前冲时后轮就从他身上碾过。
章某不幸当场死亡,陶某身受轻伤。长宁公安分局交通支队经过现场勘验和调查,发现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除陶某在车辆故障发生后未及时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报警,应承担事故责任外,撞击前车的厢式货车也存在问题。该厢式货车之所以没能及时刹车停下是因为它本身超载,遇见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制动。在这起事故中,两辆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