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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分别为363件、318件和205件,来自民盟界别的张圣坤和谢遐龄委员的“搭档提案”提出,这800余件地方法规由于部门利益或局部利益驱动,设定了一些地方保护内容,特别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中的共同性问题,有不同主题分别立法。
委员们表示,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相互冲突势必会对整个区域优质高速发展带来隐患。“长三角地区就应该通过区域共同立法,引领、规范、促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进程,协调长三角地区城市群共同发展。”
立法连“名字”都要一模一样
“不是说吹毛求疵,同一法规,如果名称不同就可能会被误读,甚至让人误以为是两个不同的规定,这就违背了设立长三角立法协调机制的初衷。”在长三角立法协调的具体操作上,谢遐龄委员特别强调,做好事要做得彻底,取消所谓立法壁垒,不能仅仅“抓大放小”聚焦实质内容,更要在点滴的细节之处为大家提供方便。
拆除地方保护求得“多赢”
谢遐龄委员说,区域共同立法将使一个原本的小圈子直径范围扩大,让人员、技术、资源无障碍地流动起来,这岂不是能更好地提速经济发展,让彼此间能够拾遗补缺,带动整个地区的经济更健康和全面地发展。
“怎么才能发展得更好?”谢遐龄委员认为,协调合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年是‘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等紧迫问题已经摆到了我们面前。如果能把地方保护性的立法壁垒拆除,让资源、人员等发展要素流通得更顺畅,会为交上一份满意答卷加分不少。”
协调立法横向纵向都要“联手”
张圣坤委员建议,长三角立法协调应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立法协调委员会,定期就有关立法事宜交流协调,就区域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问题达成共识。条件成熟时可设立一个由三地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如“长三角立法协调委员会”。
光请专家外援还不够,张圣坤委员提出,“不仅横向的立法要协调,三省市立法机构也需要积极推动和协助中央立法机构制定诸如《长三角区域开发与管理条例》、《长三角区域经济合作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例如交通部牵头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现代化公路水路交通规划纲要》,它打破了区域、体制、行业界限,进行跨省市资源整合,强调与周边地区的衔接;公路水路协调,同时综合考虑航空、铁路网络体系;注重提升服务水平和现代化管理,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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