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某在停放车辆时,被要求支付停车费,他不但拒付,还将收费人张先生打伤。昨天,闵行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张先生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27.80元。
去年7月4日下午2时许,赵某在闵行区七宝镇九星村市场附近停放车辆时,被收费人张先生要求付停车费。赵某拒付,引起双方争执,赵某举起铁管击向张先生头部右侧及颈肩处,将他打昏在地。经诊断,张先生右耳缝合9针。同年7月19日,赵某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处拘留3日。后张先生告上法院,向张某索赔。
法院认为,张先生因工作需要向赵某收取停车费并无不当,而赵某却在争执中持械将张先生打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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