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曾报道了一则轰动了英伦三岛的家庭悲剧:一名外婆一时疏忽,让家养的恶犬咬死了5岁的外孙女。本月初,英国皇家检察局正式以(过失)杀人罪起诉这名外婆。上海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的林东品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英国等西方国家的法律对于家长监护制度有明确而且严格的约定,所以英国皇家检察局才会以杀人罪起诉这名外婆。同样的事如果发生在中国,一般只会追究民事责任。
外婆勇斗恶犬负伤
被狗咬死的5岁小女孩名叫埃莉·劳伦森。今年元旦前夜,她的父母因外出参加新年庆祝活动,就把她交给了家住默西塞德郡圣海伦斯的外婆和舅舅照看。元旦凌晨,埃莉突然遭到舅舅饲养的一只大型犬攻击,最终因头部和颈部伤势过重而当场死亡。外婆闻声而来,与这条恶犬展开搏斗,被咬伤了手指、肘部和手臂。最后,外婆设法将这条狗关在门外,并报警求救。
林东品律师认为,
悲剧虽然是因为外婆的一时疏忽引起,但外婆勇敢地与这条恶犬搏斗,还受了伤,这种行为可以视作对疏忽的一种积极补救行为。根据英国现行法律,辛普森夫人没有履行监护其外孙女的义务,以及这种行为最终导致孩子的死亡,免不了要受牢狱之灾。但相信法院和陪审团对于她勇敢和恶犬搏斗这一节事实会作出自己的判断,并在最终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在中国这只是民案
“由于国情和法律约定不同,如果这起悲剧发生在中国,这名外婆可能免于刑事起诉。”林东品律师表示,虽然由于这名外婆的过失导致了外孙女的死亡,但这并不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意义上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标准。在中国,只有在特定情况下,负有特定义务的监护人见死不救,而且确实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被监护人的死亡或者重伤),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
何为特定情况和特定义务?林律师举了个例子:比如小孩子在上游泳课时发生了溺水事故,就在一旁的游泳教练员玩忽职守、见死不救,最终导致小孩子溺死,这种情况下,游泳教练员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林律师同时认为,如果负有特定义务的监护人不具备救助能力,属于不可抗力或根本无能为力,一般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教师带学生们外出春游,学生突遭恶犬袭击,教师想去营救,却被恶犬吓走,最终导致了学生的死亡或重伤,那么这名教师和学校将对此事故负民事责任,而非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罪。所以,上述的英国案例如果发生在中国,外婆的疏忽虽然难辞其咎,但她曾经积极弥补而又确实不具备救助能力,所以只负有民事责任。
林律师表示,如果家养恶犬咬了路人或者邻居家的孩子,而狗的主人在事先毫不知情,那么一般也只是因为疏于防范而负有民事责任。只有两种情况下狗的主人会吃官司,一是狗的主人故意实施了放狗咬人的犯罪,二是恶犬咬死咬伤(重伤)了多人,前者以故意犯罪论处,后者以过失犯罪量刑。
我国过失犯罪的界定
林律师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除了刑法中特别规定的以外,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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