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民王某与刘某是上下楼邻居,王某以刘某在楼下安装的一个防盗网格影响自己正常生活为由把刘某告到了法院。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刘某拆除居室阳台外的防盗网格。
2002年,与刘某、王某同楼101室的住户在天井里搭建了平顶房屋。居住在2楼的刘某感到这一平顶房影响了自己的居住安全,征得当地居委会同意后便在自己居室朝南阳台外安装了一个防盗网格。天长日久原防盗网格锈蚀破损,刘某在原部位更换上了新的防盗网格。由于新网格比原先的那个更高、更宽,且更多的突出墙外,给居住在3楼的王某在晾晒衣物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王某要求刘某拆除,刘某不予理睬。王某遂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物业公司向刘某出具了“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而刘某拒绝签收也不予履行。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也曾出面调解,而刘某仍无动于衷。无奈王某将刘某告上了法院。
刘某觉得自己安装防盗网格,是因为101室在天井内搭建的房屋影响了自家的安全。此前安装防盗网格也曾得到居委会的同意,如王某要求拆除防盗网格,应当找居委会,而且必须先解决一楼的违章搭建问题。
市二中院承办此案的余时彦法官表示:邻居之间应当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某一方的行为对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虽然刘某是为了自身安全在阳台外安装防盗网格,但这个防盗网格客观上对王某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王某据此要求刘某拆除该防盗网格依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至于刘某称防盗网格是由居委会同意安装的,不应由自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因刘某是该防盗网格的实际使用人,所以这一主张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至于101室的天井搭建是否影响刘某的居家安全,那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应当由刘某自己向该室主人提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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