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作为主管,签领的电脑等办公用品都是给其他员工使用的,我一个人不可能使用10多台电脑啊!”被公司开除的周小姐在法庭上连连喊冤。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判令队软件公司要求周小姐返还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今年29岁的周小姐于2004年5月进入软件公司工作,担任电脑设备支持主管之职。去年10月26日,公司以周小姐在当日不服从公司管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由,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周小姐拒收。11月13日,公司向周小姐发出开除通知,理由为周小姐玩忽职守、不配合工作安排、消极怠工、10月26日、10月27日、11月9日连续三天旷工,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等。
双方通过仲裁程序后闹上法院,周小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的相关费用,公司要求周小姐办理工作移交并返还领取的10多台电脑及电脑配件等办公设备,理由是“虽然部分电脑是其
他员工使用,但作为领用人,周小姐签名领取了,电脑即为周占有,周应当对领用物品负监督责任并有义务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去年10月27日周小姐因病请假、11月9日系调休,均非旷工。即使10月26日周小姐有一段时间未在岗、另在上班时间有去大楼内的超市购物的情况,但均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软件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支付周小姐经济补偿金。法院同时认为,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周带走了公司的电脑设备,故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