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认为,公司把“性骚扰女同事”作为辞退他的理由,侵犯了其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前天,他的诉请被闵行法院驳回。
林先生是一科技发展公司的员工。去年10月底,他收到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林先生在职期间,对公司一女职工以发短信、打电话、散布谣言等方式进行骚扰,对女职工的正常生活与日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林先生认为,公司辞退他的理由感觉上在说他对异性性骚扰,此举不仅影响了原工作单位的人对自己的评价,还破坏了自己的家庭,身心备受打击。科技发展公司辩称,并无诽谤林先生的行为,且辞退通知等材料中并无“性骚扰”的字眼。
法院认为,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系企业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规定,林先生若以此处理决定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则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此外,经调查,公司主观上无侵害
原告名誉的故意,客观上也无侵害林先生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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