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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故离职被指责"叛离" 法院判决公司赔礼道歉
2007年12月18日 01:43
来源:劳动报 作者:忻意 通讯员 殷超 选稿:施卿
  曾小姐因与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丈夫感情不和,遂与同事王小姐一起离开公司。公司指责她们为“叛离”,并向众多客户广发通知。两人认为公司损害了她们的名誉权,起诉到法院。日前,闵行法院部分支持了两人的诉请。

  曾小姐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先生是夫妻,同时她担任该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主管,王小姐则是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曾小姐因和周先生感情不和,与同事王小姐一起离开了公司。今年10月初,公司向十几家客户发出紧急通知,主要内容为:“原我司财务部主管曾某携王某叛离公司,另注册新公司单独经营,并卷走公司相关印章、财务资料及大量现金,给公司造成很大困扰,此案已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曾小姐和王小姐认为,这一紧急通知导致众客户对她们产生怀疑,因此诉请公司和周先生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她们精神损失费等4.7万元。

  庭审中,曾小姐和王小姐明确要求公司和周先生向她们赔礼道歉,向收到紧
急通知的客户发函澄清事实,并消除影响。

  公司不同意曾小姐和王小姐的诉请。公司认为,他们发给客户的紧急通知反映的内容均是事实,没有编造其他事实损害曾小姐和王小姐的名誉。公司发出的通知均是公司基于曾小姐和王小姐携带公司财务专用章、相关资料离开公司之事实。该行为是公司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进行的正常经营行为,不存在侵害她们的名誉。

  周先生则辩称,这是公司的管理行为,他不应承担任何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公司的通知内容,特别是“叛离公司”、“卷走”、“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以及指名道姓等言词,足使原告的人格受到怀疑,职业诚信度降低,社会评价度降低,名誉受损,公司的行为显然为不妥,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分别赔偿两原告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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